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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浙江省专利代理办事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
1.办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0号)
2.服务对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1)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报告;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专利代理办事机构人员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民事担保责任书;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专利代理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办事机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
5.设立条件
(1)专利代理机构中必须有10个以上的专职代理人;
(2)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年限必须有2年以上;
(3)需经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县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同意;外省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机构的,需有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的同意函;
(4)办事机构人员必须是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
(5)办事机构是代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6)办事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6.办事程序
(1)专利代理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仍达不到要求的,告知不予批复;
(3)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复;
(4)将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6.办理处室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咨询电话:0571--87054065
传 真:0571--852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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