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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专利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2.受案范围
(1)冒充专利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3.立案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4.罚前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前,应告知相对人有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听证的权利。
5.结案
(1)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2)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
6.办理处室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咨询电话:0571-87054054
传 真:0571-870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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