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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浙江省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程序
1.办事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B.《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号)
C.《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0号)
2.服务对象
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公民。
3.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A.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B.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C.验资(出资)证明
D.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F.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G.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工商预登记证明、办公场地租赁合同等)
4.设立的条件
⑴必须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18—65周岁公民;
⑵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⑶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合伙制的,必须是3个以上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组成;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是5个以上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组成;
⑷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办事程序:
⑴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预登记;
⑵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
⑶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
⑷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⑸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批复,并将批复告知和邮寄至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告知申请人;
⑹省知识产权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范围的公函,并将公函和批复交申请人;
⑺申请人收到批复和公函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⑻申请人将工商登记注册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六、办理处室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咨询电话:0571-87054065
传 真:0571-85212144
附件: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表(专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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